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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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成员: 为高质量建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队伍,提升中介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承销商分类及业务范围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将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取消“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承销机构分类名单见附件1)。 一般主承销商可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商可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目前对外资机构设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可主承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推动设置其他专项主承销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主承销商业务区域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能力要求 取消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能力的调查评估,主承销商具备一定业务经验的,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后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要求见附件2、3)。在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前,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未达到能力要求自行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将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三、市场评价安排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市场评价包括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简称“首次评价”)和承销业务执业情况的市场评价(简称“日常评价”)两类,交易商协会将每年组织两类市场评价。2023年市场评价有关标准及工作安排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启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的公告》(协会公告〔2013〕20号发布)及其他相关公告通知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能力要求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报告样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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